時尚假期整形醫美診所
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
- 時尚假期整形醫美診所(下稱本診所)為提供受僱者、求職者、派遣人員、承攬合作人員、實習人員及於本診所工作場所提供服務或接受服務之相關人員,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,並採取適當之預防、糾正、懲戒及處理措施,以維護人格尊嚴、工作權益及隱私,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,以及勞動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之相關規定,訂定本規範。
- 本診所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悉依本規範行之。
- 本規範適用於:
- 受僱員工。
- 求職者。
- 醫師、護理師、美容師、美容顧問、行政人員。
- 派遣、承攬及駐點合作人員。
- 實習或見習人員。
- 主管與部屬間。
- 員工與病患/消費者間,及因執行業務所接觸之第三人。
- 任何人不得對他人為性騷擾。
所稱工作場所性騷擾,包含但不限於:
- 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與性別有關之言詞、動作、訊息、圖片或其他方式,使他人感受冒犯、羞辱、敵意或不舒服。
- 以性相關要求作為聘任、排班、薪資、獎金、績效、升遷、教育訓練、轉調或合作安排條件。
- 違反他人意願之碰觸、摟抱、親吻、撫摸或身體接觸。
- 持續追求、尾隨、監視、私訊騷擾。
- 散布性暗示、黃色笑話、
- 評論他人身材或容貌。
- 利用權勢施壓或暗示發展私人關係。
- 因醫學美容業務具有高度身體接觸及影像資料蒐集特性,另定如下:
- 病患術前術後攝影、身體測量或醫療說明,應符合醫療目的並尊重病患及員工意願。
- 不得以教學、示範、拍攝或工作需要為名,進行與業務無必要之身體接觸。
- 診療室、諮詢室、恢復室及攝影空間,應維持適當專業界線。
- 主管不得藉教育訓練、陪同銷售、業績指導而有不當身體碰觸。
- 不得藉LINE、Instagram、Facebook、通訊軟體、網路聊天室傳送帶有性暗示或令人不舒服之訊息。
- 員工如因病患/消費者有性騷擾行為,亦得依本規範提出申訴。
- 本診所應採取以下措施:
- 定期辦理教育訓練。
- 公告禁止性騷擾政策。
- 建立安全申訴管道。
- 保護申訴人隱私。
- 知悉事件時立即處理。
- 必要時調整排班、工作地點或接觸安排。
- 避免申訴人遭報復。
- 保存調查紀錄。
- 本診所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,設置專線電話、電子信箱、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,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,且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性騷擾之申訴、調查及處理。
申訴方式:
- 書面。
- 電子郵件。
- 口頭(由受理人製作紀錄)。
- 委由代理人提出。
申訴窗口:
- 申訴受理人:吳建雍
- 職稱:HR
- 電話:0975690088
- 電子信箱:sporpio09@gmail.com
-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診所最高負責人時,申訴人除可依本診所內部管道申訴外,亦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,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。
- 病患、消費者或第三人如對員工為性騷擾,本診所應採取:
- 立即制止。
- 協助員工離開現場。
- 調整服務安排。
- 必要時拒絕服務。
- 必要時報警或依法處理。
- 本診所接獲申訴後,將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之原則進行調查,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。
本診所接獲申訴後,應立即採必要措施:
- 保護申訴人。
- 避免雙方單獨接觸。
- 必要時排班調整。
- 協助心理支持或醫療協助。
- 保存相關證據。
申訴處理單位調查之結果,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:
- 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,包括當事人敘述。
-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,包括日期及對象。
- 事實認定及理由。
- 處理建議。
第十一條 本診所於必要時得設申訴處理委員會。
申訴委員會之組成:
- 委員3至5人。
- 應注意性別比例。
- 必要時得邀請外部專業人士或法律顧問列席。
- 委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。
- 受理申訴後調查應:
- 公正客觀。
- 迅速。
- 不公開。
- 保密。
- 給予雙方陳述機會。
- 避免二度傷害。
- 綜合客觀證據判斷。
- 不得因提出申訴、協助調查、作證,而為:
- 解僱。
- 減薪。
- 調職打壓。
- 刁難排班。
- 業績刁難。
- 散布流言。
- 任何不利處分。
- 申訴處理單位應為附理由之決議,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;其決議,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。
- 性騷擾經調查成立者:
- 本診所將視情節輕重,對性騷擾行為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,並按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,通知地方主管機關。
- 涉及刑事責任時,本診所並將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。
- 本診所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3個月內結案;必要時,得延長1個月,並通知當事人。
申訴人如認本診所未處理或不服本診所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,申訴人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規定,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。
申訴人如認本診所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,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,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第1項規定,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。
- 申訴處理單位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,經申訴人同意後,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,其期間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。
- 本診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與性騷擾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,於本診所賠償被害人損害後,對於性騷擾行為人,有求償權。
- 本診所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,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。
- 案件相關紀錄、申訴書、訪談紀錄及處理決議等資料,由專責人員妥善保存並保密。
- 本規範經發布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